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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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湖南商会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好商会作用,维护商会的公共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本着来源于会员、服务于会员及勤俭节约办会的精神,特制定如下会费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费标准

1 、会长:年会费 3 万元;

2 、常务副会长:年会费 2 万元;

3 、副会长:年会费 1 万元;

4 、常务理事:年会费5000元;

5 、理事:年会费 2000 元;

6 、会员企业:年会费 1000 元 ( 机关事业单位免交 ) ;

7 、个人会员:年会费 200 元;

二、会费交纳

1 、会员单位每年第一季度交纳会费 ( 商会财务年度为元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 ) 。会费须一次性汇入商会银行帐号,或交予本会秘书处财务。

2 、发展的会员应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将应交的会费一次性汇入本会的银行帐号,或交予商会秘书处财务。

3 、秘书处收到单位会员和会员会费应即日入帐,并及时开具会员收款收据。

三、开支范围

1、 本会购置的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办公费用开支;

2、 本会办的刊物及资料等开支;

3、 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差旅费用开支;

4、 本会安排、组织的活动费用开支;

5、 其他开支。

四、财务管理

1 、本会须办理独立核算、独立财务、会计和出纳应分别由二人担任,严禁一人兼办;

2、 本会财务工作由本会秘书处管理;

3、 本会的开支由会长审批后报销,任何人不得乱开乱支;

4、 本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大会报告一次年度会费收缴,每月向会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财务收支情况。

5、 本会经费依法接受本会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监督和审计。

五、奖罚

1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对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拖欠会费的会员视不同情况给予书面通报 直到 劝退等纪律处分。

2 、本会工作人员中表现积极,并有特殊贡献者可酌情给予奖励。

六、本会会费管理办法经桂林湖南商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会长办公会议。

七、本管理办法分别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注:商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发起人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