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活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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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增强商会凝聚力,为广大会员提供沟通乡情、友情、商情的机会,为广大会员提供交流经验和学习知识的平台,商会将经常性地开展各类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一、活动的主要类型

1 、主题活动类,例如百年庆典、传统佳节系列活动等;

2 、商情交流类,主要包括各类招商会、信息发布会等;

3 、培训提高类,主要包括各类讲座、经验交流会等;

4 、休闲锻炼类,主要包括旅游、体育、娱乐等活动等;

5 、其他健康有益的活动。 任何活动均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益,亦不得对商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二、活动内容的确定

1 、提议

任何会员均可向商会秘书处提出关于开展活动的提议,活动提议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提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 、审查与立项

商会秘书处将对收到的活动提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行的,应提出预算与活动初步方案,然后视不同情况,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对于预算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活动,可由秘书处决定立项;

( 2 )对于预算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活动,报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立项;

( 3 )对于预算在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的活动或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活动,报商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立项;

( 4 )对于由各地区负责人召开的同乡联谊会等区域性活动,由各地区负责人作好相应方案(相关费用自行解决),活动前报会长办公室备案,具体实施由秘书处协助、组织执行。

任何活动的立项必须事先征求会长、常务副会长的意见,并视情况尽可能广泛地听取理事会其他成员和广大会员的意见。

三、活动的组织实施

商会开展的所有活动的执行部门为秘书处。活动立项后,应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 、召集或通知

对于立项时参加活动人员尚不确定的,由商会秘书处召集会员参加;对于立项时参加活动人员确定的,由商会秘书处通知会员参加。

召集和通知可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或通过会刊公告进行。

召集和通知应当适当提前,给予拟参加活动人员必要的准备时间。

召集和通知应当明确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要活动内容和注意事项。

2 、准备与服务

商会秘书处应当组织人员就有关活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活动进行中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各项活动有序进行;

3 、协助与配合

商会会员应积极协助商会秘书处做好准备与服务工作,参加活动人员应服从安排与劝告,积极配合商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4 、总结与公示

活动结束后,商会秘书处应对活动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对活动的经过、成果和意义进行总结,并做好摄影、摄像工作,妥善保留活动原始资料。活动情况原则上应通过商会刊物向会员公示,秘书处应注意收集活动效果的反馈意见报告常务理事会。

四、活动的安全保障

商会秘书处应当事先对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予以充分考虑,不得安排容易出现意外事件的活动项目,并事先提醒参加活动人员注意安全;参加活动人员自身应提高安全意识,服从活动组织者的安排和劝告。如发生意外伤害情况,商会将视情况予以适当慰问和补偿,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制度由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